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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律师朋友圈刷屏了一条消息,因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起5000万“史上最高的判决额案件”中,首次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认可了律师费100万!为啥律师们这么欢迎?请看图:
律新社也采访了一些律师,他们这样评论此次创举:
北京知产律师熊超看到这条消息后也非常高兴。他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并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对整个知产保护法律服务行业的鼓励!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知产律师所要求的知识专业度和付出的成本,相较于一般案件是比较高的,这体现了知产律师的知识、专业付出得到了司法界的认可,也得到了社会上的认可。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看到消息后,直接在朋友圈“泪奔”了,他说:“俺们律师按时收费,法院总算第一次官方承认了。”他告诉律新社,法院以往在判决中支持赔偿律师费一般都非常低,会参照各地指导价,基本按计件方式计算,很多时候还要再打折扣。这个案例中,法院是支持了律师费用完全由一方来承担,这种情况目前还很少见,只在一些特别类型案件,比如说知识产权、人身伤害等案件中。当然它最关键的一点是法院第一次赞同按“计时收费”的方式来计算律师费,并写到了判决书中。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赵俊杰表示,广东地区律师在平时的办案中,主要的收费依据是省物价、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至于每个案件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还是风险收费,“个案尚需主要考量以下因素:案件复杂程度、专业度要求、人手配置、是否跨地,以及证据、财产保全等诉讼文件的多寡。”其次,司法实践中,不少权利人甚至代理人一直抱怨判赔低。本案裁判结果表明,审理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索赔(含合理开支)是给予支持的。社会公众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审理机关可以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广建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受到很多律师的关注,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案件判决的侵权赔偿金额近5000万,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赔偿金额最高的。根据目前信息资料显示,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方所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该案件的律师费100万元,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至于计时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于2006年就已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计时收费是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的,其中也就包括了诉讼案件代理。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志彬律师对律新社说出自己的心声: “律师关注律师费的收取,就好比老鼠关注大米一样,生存是首位的。并且律师费关乎法律服务整个市场的兴衰。律师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某种程度上就是律师社会价值的体现,是市场对律师服务的评价。律师们如此关注,更多的是希望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
对于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在上海目前是依照市司法局和物价局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按照财产标的,分段累进计算,形成一个价格区间,再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在形成的价格区间内向当事人报价。刑事辩护三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般会在五万至二十五万之间收取。计时收费一般在法律咨询中适用,一个小时通常在1000-3000元范围内。
曾有传闻要取消律师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而完全由市场决定,潘志彬律师告诉律新社:“根据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现状,完全市场化收费并不可取。
首先,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相对是比较缓慢的,本身在发展过程中就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律师的法律服务并未得到更多人的认可,甚至在社会上很多人对律师有所偏见,负面评价也很多。在此时完全由市场定价,不但很多律师无法适应,心里没底,当事人更是会对律师费是否恰当无法进行基本判断,在案件结果不满意时,极易引发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其次,完全市场化收费后,会让法律服务行业充斥着更多的铜臭味,也会动摇某些律师的职业操守,忽略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最终忘记当初我们法律人为何出发。
再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如果完全市场化后,不能排除某些律所、律师低价竞争,最终在委托人与律所信息不对称时引发委托代理风险,导致‘柠檬问题’,而使得整个市场被劣质法律服务占据。整个法律服务行业应当形成相对稳定的收费模式,这样不但可以打消当事人内心的疑虑,同时也能够规范整个法律服务市场。
不过,因为律师个体差异,应当允许收费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关于计时收费(法律咨询除外),我们通常需要在律师聘请合同中,将律师在整个案件中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约定清楚,同时将每一项服务所消耗的时间也确定好,再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
12月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第ZL200510105502.1号“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公司)与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的企业。原告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以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原告握奇公司发现,由被告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被告恒宝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USBKey产品以及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在技术方案上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